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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发布时间:2023-05-05浏览次数:10284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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