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英文商标可视为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英文商标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是愈发重要。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要留意以下事项,否则其申请遭驳回几率甚高。
1、含有国家或著名城市名称易驳回
《商标法》规定含有国家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显然当英文商标中含有国家或著名城市名称时,该商标定遭驳回。
如有人申请第25类商标“GENEVA LIONS”,其中英文“GENEVA”可译为日内瓦,而日内瓦是瑞士西南部著名的旅游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这枚商标遭驳回了。
2、商标含有国际机构缩写易驳回
《商标法》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标志含有国际机构缩写时,此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作用,更加不可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如有人申请第35类商标“WTO GROUP”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后认定,该商标含有英文“WTO”,而“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故此驳回其申请。
3、商标含义负面易驳回
商标作为使用于商业活动中的标志,若含义负面,容易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社会道德风尚,因此具有负面含义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在审查英文商标申请时,如发现其含义负面、格调低下,定将驳回其注册申请。
如有人申请第25类商标“H U S T L E R”,商标局经审查后认定,英文“HUSTLER”有皮条客、妓女、骗子等不良含义,若作为商标作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驳回其申请。
4、商标字头近似易驳回
有些申请人为了增加英文商标显著性,因而有意突出英文商标中些许字母;然而英文字母数量毕竟十分有限,申请人此举容易造成商标近似而遭驳回。
如有人申请第30类商标“T&G”,商标局经审查后认定,该商标和已注册商标“TG”、“T&G EISPRODUCT”构成近似,因此驳回了其申请。
总之,申请人在申请英文商标时,定要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不要以含义负面英文申请注册商标,不要采用某些特殊的英文缩写、或者著名城市名称等,如此其注册申请才可能得到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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