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深圳一家电子公司,把“百度”登记成企业字号,在工厂外墙、员工服装,以及充电器、数据线等产品上,大量使用“百度”“百度电子”“BADU”字样。
百度网络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4万余元。
知产保护要点
1. 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做充电器和做搜索完全不是一行,但只要“傍”上驰名商标,照样构成侵权。
2. 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对情节严重的侵权案件设有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额可因此显著提高(本案适用1倍)。
3. 企业名称合法,不等于使用行为合法。字号当年注册成功,不代表可以这样用;把他人驰名商标用作字号并突出使用,本身就可能侵权。
一个“名字”,判赔500万。对企业来说,商标和字号的合规使用从来不是小事,越界就可能付出高昂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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